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任務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第五章 會議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大會

第 九 條 凡在本市其業務範圍為經營工業安全衛生器材買賣業務,依法完成公司登記並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業者,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一般會員。
台北市以外,經營本業者,依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各會員所從事營業項目如下:
一﹑個人防護器材。

二﹑毒性化學物質緊急救助化學品。

三﹑工業災害復原化學品及器材。

四﹑工業火災防制器材。

五﹑作業環境量測監控保護器材。

六﹑工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器材及規劃。

七﹑職業衛生檢測器材及技術諮詢規劃。

八﹑災害緊急應變器材。

九﹑機電設備防爆防靜電器材。

十﹑其他之相關業務。
第 十 條 公司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一份,會員代表登記卡每一代表一份及公司登記證二份,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
但應由本會將上開申請書一份,證照影本一份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二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代表,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三 條 一般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惟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十四 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
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 十五 條 每一會員及會員代表應由本會分別填發會員證及會員代表證,並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監事二個月前換發一次。

第 十六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續派。

第 十七 條 本會會員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一份,以書面通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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