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任務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第五章 會議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七章 附則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組織理事會,監事3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前項理事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得聘名譽理事長1 人,聘期與理事長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應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理事會、監事會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並不得兼任本會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足名額。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席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屆期仍未完成改選者,由主管機關限期整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規。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八﹑議決財產之處分。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 三十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審查依法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九﹑議決劃分召開地區預備會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劃。
十﹑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一﹑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七﹑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八﹑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會得視事實需要,在理事會之下,設置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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