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任務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第五章 會議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七章 附則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新會員於入會時,應一次繳納貳仟元之入會費。(贊助會員減半)
二﹑常年會費:常年會費全年肆仟元一次繳納,並於每年第一個月繳清。
但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贊助會員減半)
三﹑會員捐助費: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四﹑其他捐助。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孽息。
前項基金及其孽息,應專戶儲存,非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四十五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監事遞補。

第四十六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七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年度工作、計畫,在年度開始前後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准,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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